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 公告通知 #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06
2021
-
08
《招标投标法》
--完修倒计时--
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今年18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这其中提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围绕招投标领域内的突出问题:围标串标、非法阻挠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非法设置竞标人门槛、随意废标等等!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整治低质低价中标乱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规定,限制了招标人选择评标方法的自由度。增加这项规定,是基于近两年社会上出现的认为低价中标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舆论作出的“折中”处理。
# 公告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 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是,在不影响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的实施细节进行谈判。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未规定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规定。这样一来,招标人选择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其无法在三个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中标人。其实,招标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工程收益、项目运营、投资偿还等承担着全部责任。
而选择合适恰当的中标人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在选择中标人的过程中,有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与第一名相差无几,价格却比第一名低很多。或者有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与第一名价格相当,但一直与招标人进行着良好的合作,招标人对其充分信任。这些情况下,招标人往往希望选择第二名中标,并且这样的选择也是合理的。基于此,修订草案作了大胆的突破,引入“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的具体做法为:评标委员会向中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当然,为避免招标人定标的随意性,定标方法应科学、规范、透明,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要求。
# 公告通知 #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 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这种规定所蕴含的意义极为重大。这种定标方法更加科学、规范、透明,能有效防范暗箱操作、提前预定或特意指定中标人等乱象。”朱树英说。
关于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 公告通知 #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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