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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节选】水利部行业标准《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SL/T800-2020)-4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SL/T 800 -2020

 

6 水质保护与改善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按照不同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目标,针对区域水质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水资源配置和不同水源水质特征分析,根据水域纳污能力分析结果,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基于入河湖排污口现状调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制定污染物入河湖量控制方案,保障水质目标实现,并应符合GB/T 25173、SL 613的相关规定。

6.1.2 水质保护与改善措施应包括入河排污口整治、面源与内源治理、河湖水体水质维护等。

6.2 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6.2.1 应在陆域污染源控制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入河湖量控制方案,提出入河湖排污口的布局调整和分类治理方案。

6.2.2 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河湖,应采取提高排放标准、减少排放量、排污口并入管网、排污口归并、调整排放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6.2.3 对排污口已达标排放,但水体水质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河湖,应采取污水处理厂提标排放、入河(湖)前自然生态净化等污水深度处理措施。

6.3 面源与内源治理

6.3.1 面源污染治理应包括源头减量、过程削减等,内源污染治理包括底泥清淤处置、原位处理等。

6.3.2 源头减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调整农业生产方式调整提高农药化肥使用效率、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畜禽养殖专项治理等措施进行农业农村面源源头减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符GB/T37071相关规定。

2 应根据屋面、庭院、道路、滨水区等不同下垫面特点以及排水管网和排水泵站的类型特点,提出城市降雨初期径流污染的截留和处理措施。

6.3.3 过程削减应根据面源污染物向附近河湖水体的输移规律,利用生态沟渠、土壤渗滤、前置库、滨水缓冲带、小微水体修复、雨水净 化等技术进行污染物削减,雨水净化技术要求可参照GB50400的相关规定。

6.3.4 底泥清淤处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在河湖底泥调查基础上明确污染底泥清淤范围和深度,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生态清淤和淤泥处置。

2 可在合理分析基础上采用覆盖、固化、微生物等技术进行底泥原位处理。

6.3.5 饮用水水源地、输水干线等水域应采用植物隔离带、隔离网、护栏网等综合隔离措施等。具有航运功能的河流、湖泊,应进行移动源污染控制。

6.4 河湖水体水质维护

6.4.1 河湖水体水质维护技术应主要包括人工曝气增氧、生物浮床、河道生物接触氧化、水系连通活水循环、自然生物处理、除藻技术、生态沉床、湖泊生态系统构建等水环境治理修复技术,自然生物处理相关内容可参照CJJ/T 54的相关规定。

6.4.2 城市河湖、公园、绿地、风景区内水体以及住宅区中人造瀑布、喷泉等设施内城市水系景观水体水质应符合GB 3838和GB/T 18921中景观水体水质相关规定。

6.4.3 城市水系景观水体水质维护工作应与水闸泵站等城市水利设施和给排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相结合。

 
 

7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

7.1 一般规定

7.1.1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河流渠道化、河湖水系阻隔河道及湖泊萎缩并导致河湖生态系统退化时,应进行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新建及改扩建的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充分考虑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要求。

7.1.2 应分析河床演变历史及趋势,优化河湖水系空间格局,确定河湖生态廊道空间尺度和范围,识别河流纵向和横向地貌空间异质性和河流地貌单元多样性特征,在保障河流社会经济功能的同时应保障生态功能,开展河流廊道自然化工程设计。城市地区河湖可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实现一定程度的自然化。

7.1.3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应包括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河流平面形态蜿蜒性修复、河滨带和湖滨带保护、断面形状多样性修复、生态型护岸及地貌单元生态重建等。

7.2 河湖水系生态连通

7.2.1 河湖水系生态连通应包括修复河流纵向、侧向和垂向空间三维以及时间维度上的物理连通性和水文连通性,改善水动力条件,促进物质流、物种流和信息流的畅通流动。

7.2.2 应在流域尺度下制定水系生态连通方案,进行河湖水系连通性空间景观格局配置,优化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格局,制定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7.2.3 河湖水系连通性空间景观格局配置应统筹考虑城镇、农田分布情况,对干支流、湖库、蓄滞洪区、沼泽、牛轭湖、故道等进行空间布局,蓄滞洪区空间布局应符合GB50773相关规定。

7.2.4 应对多个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格局方案在河势稳定性、防洪安全、水量存蓄、水环境容量、生物适宜性栖息地提供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选择最优方案。

7.2.5 应对水系生态连通修复方案进行风险分析,使生态风险可控制、环境影响可接受。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开展水系连通时应充分论证,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受影响。

7.3 平面形态

7.3.1 河流平面形态修复应根据山丘区、平原区等不同地域河流类型特点,综合考虑河流的水文特性以及行洪、生态、通航等功能要求,宜弯则弯,合理确定河道治导线平面形态参数,修复河流平面形态的蜿蜒性。

7.3.2 在堤线布置时宜保留江河湖泊的自然形态,避免人工裁弯取直,保留或恢复其蜿蜒性。在确定堤防间距时,应遵循宜宽则宽原则,处理好行洪、生态保护及土地集约利用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小型河流整治工程应避免缩小堤防间距。

7.3.3 平面形态参数确定方法可采用复制法、经验关系法、参考河段法、系统分析法及自然恢复法等。

7.4 河滨带和湖滨带

7.4.1 应结合流域管理和相关规划,明确河滨带、湖滨带等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范围、内容和要求,并应符合GB50513的相关规定。

7.4.2 根据河湖岸线功能定位,可区分城镇段和乡村段,明确河湖岸线分区方案与管控目标,保护、培育、修复河滨带和湖滨带生态系统。

7.4.3 河滨带保护与修复应包括植物物种选择、植物配置、生境营造设计、陆域植物群落恢复、水生植物系统构建等,其结构宜为岸边草地与乔木、灌木相结合的形式。

7.4.4 应有步骤地实施退田还湖、退塘还湖、河口湖滨退化带修复等工程,考虑湖泊整体富营养化水平及其变化特征,根据湖滨生态演替规律,分区、分阶段恢复连续、健康的环湖湖滨带。

7.4.5 水库消落带保护与修复应以植物系统构建为主,结合水文、气象和水库调度运行等相关资料,对消落带多年常水位进行分析,找出陆域与水生植物种植的分界点,对陆域和水域耐淹植物进行合理配置。

7.5 河道断面多样性

7.5.1 河道断面多样性修复包括河流纵断面坡降确定、横断面多样性改善、深潭浅滩序列布局等,并应以改善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充分发挥栖息地功能和提高生物群落多样性为导向。

7.5.2 河道纵向坡降宜采用自然坡比,避免采用单一坡降,并与河道内栖息地加强结构相结合,技术条件复杂的应进行试验研究,重点工程应进行多种方案比选。当采用多级跌水调整纵向坡降时,平原地区单级跌水高度不宜超过0.3m,山丘区单级跌水高度可因地制宜,根据地形地貌实际合理确定。

7.5.3 横断面多样性修复应综合考虑河段功能、行洪安全、平面形态、泥沙冲淤等因素,设置主河槽、河漫滩、河滨带等多种地貌形态,避免采用规则几何断面,缺水地区应避免形成大水面。

7.5.4 宜在河道或主河槽内合理布局深潭-浅滩序列,主要包括位置设定、控制断面宽度和深度确定、河床基质铺设等。

7.6 生态型护岸

7.6.1 应根据河道岸坡坡度、水流特点和岸坡土质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生态型护岸结构型式,按照所采用护岸材料,典型生态型护岸技术主要有天然植物类、石笼类、木材-块石类、多孔透水混凝土构件、组合式等不同型式,可参照附录C。

7.6.2 应合理分析生态型护岸结构在重力、水流拖拽力、坡内渗流作用力和波浪吸力作用下的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并分析计算坡脚淘刷深度及范围,保证工程安全,可参照GB 50286有关规定;宜充分发挥植被根系在生态型护岸结构中的加筋与锚固作用,必要时应进行植被根系生长和岸坡土体强度加强效果试验。

7.6.3 应采用合理方法确定采用生态型护岸措施的含植物河道水力糙率,并利用水动力分析方法评价河道过流能力。

7.6.4 可采用砂砾碎石层或无纺土工织物作为岸坡防护结构与坡面之间的反滤层,必要时通过透水和冲刷试验合理确定砂砾碎石层的级配,用作反滤的无纺土工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宜大于 300 g/m2

7.6.5 对于现有的硬质化护岸工程,可结合生态保护和景观建设要求,采用覆土工法、原位植生等技术进行生态化改造,并适当采取加固措施。

7.7 河道内地貌单元生态重建

7.7.1 受人为活动影响大、河流地貌单元空间异质性差、水力条件单一、栖息地退化或存在目标物种保护需求时,可采用生态堰、卵石群、固床技术等进行河道内地貌单元生态重建。

7.7.2 生态堰的布置方式和结构组成应结合当地材料、水动力情况、稳定分析、目标功能等情况综合确定,外部形态应采取不影响鱼类通过的仿生式堰体,堰体材料组成应满足安全过流、有效净水和自然修复等要求。

7.7.3 卵石群设计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淘刷、淤积、洪水和河岸侵蚀等地貌过程进行分析,卵石群数量、每群的石块数及间距等需根据河流规模合理确定。卵石群应布设在靠近主河槽处,在平滩断面上所阻断的过流区域不宜超过1/3。

7.7.4 固床技术应包括阶梯式和石梁式固床技术,主要作用是降低河水流速、创建多样化流场、防止河床淘刷和稳定河床等。在北方地区局部河段,可结合利用河床分区生态控渗技术,对河床基质进行合理改善或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