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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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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全面实施!


今年6月1日起,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将全面实施,《标准》对养殖池塘的适用范围、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监测方法、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

《标准》是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对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限值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排放养殖尾水,分别执行表3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级别最高,其他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相比,一级限值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标准更严,总氮≤2.0、总磷≤0.3和高锰酸盐指数≤8。二级限值悬浮物、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标准更严,悬浮物≤80、总氮≤3.0、总磷≤0.4和高锰酸盐指数≤12。

 

新旧标准对比

科学设立尾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新标准设立的尾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为:悬浮物、pH、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相比较《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减少了氨氮、铜和锌的项目。
 
优化排放限值分类分级方式
 
➤(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排放养殖尾水,执行新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一级限值要求,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中的一级限值比较,其中悬浮物标准收严,限值为≤40mg/L,其他项目限值未变动。
 
➤(二)其他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执行新标准中的“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二级限值要求,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中的三级限值比较,其中悬浮物标准收严,限值为≤85mg/L;总磷标准收严,限值为≤0.8mg/L;pH和高锰酸盐指数限值未变动。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控制高密度、高投入养殖方式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水产养殖模式和技术革新,降低甚至消除水产养殖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渔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